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试行)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0/12/22 10:30:03 【打印此页】

为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加快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近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一是要建立联合会商研判机制,结合季节、时节特点,原则上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以及相关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合会商,分析预判风险,完善防控措施;二是要建立联合检查督导机制,针对重点时段、事故易发季节、重点企业,组织开展联合督导,共同编制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日常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执法检查内容,联合开展集中执法检查;三是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定期通报检查执法或手里投诉举报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整改落实情况,实现信息的及时、充分、全面、有效共享;四是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指导企业加强“两支队伍”建设,组织有关企业开展常态化实地熟悉、预案制定、拉动演练、辨识培训、调研交流等工作,进一步磨合企地应急救援联动和应急保障配合,提高应急救援联动水平;五是要建立联合培训宣传机制,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安排危险化学品、消防领域专家对危险化学品和消防安全监管力量、专业救援力量进行培训,加强危险化学品、消防领域专家交流沟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安全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重要技术工种、特殊作业人员以及一线员工的安全能力培训,培养一批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的“明白人”。

 

《通知》强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的重要意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组织领导,注重实效长效,完善建立纵向贯通联动、横向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综合运用“集中执法检查”、“执法+服务”、定期异地交叉互检等手段,发挥联合监管优势,深入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